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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备案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8日 浏览次数:
事项编码: 000530101 事项类型: 监管措施
适用对象: 企业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2.《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20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申请受理
机关:
成都市青白江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决定机关: 成都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网上审批:
收费标准
及依据:

不收费

表格及流程图下载: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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