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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企业)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8日 浏览次数:
事项类型: 服务事项 适用对象: 企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土地登记办法》 5.《房屋登记办法》 申请受理
机关:
区国土局
决定机关: 区人民政府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投诉电话: 028-83678890
收费标准
及依据: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套,非住宅550/件(发改价格〔2008〕924号)。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证书免收证书费,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川价费〔2002〕93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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