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以下简称《条例》),从2017年10月1日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主体由环保部门转为建设单位。
按照新修改的《条例》第十七条规定,2017年10月1日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区环保局相关负责人提醒,自行验收不是自由验收,根据新条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 (记者 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