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群众接待中心每周区领导接访时间为:每周三早上9:00——中午12:00

您当前所在位置: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青白江区信访工作约谈、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0日   浏览次数:

青白江区信访工作约谈、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信访条例》、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8〕23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第16号令)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信访工作约谈、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循“责罚相当、有责必究”的原则,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涉法涉诉信访和普通信访剥离,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第二章  责任对象

第四条  责任对象是全区各级各部门及其在信访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干部在信访工作中,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

全区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对因未切实履行好相关职责,形成有力有效领导体制,造成信访问题多发频发,造成严重后果的负第一责任。

全区各级各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对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对因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未按职责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有效推动中央、省、市、区信访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造成信访问题多发频发,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负直接领导责任。

全区各级各部门其他领导实行“一岗双责”,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分管方面的信访工作。对因未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及时就地解决辖区或职责范围内的信访问题,造成信访问题多发频发,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要求

第六条  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必须调查了解群众意愿,分析研判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苗头,积极加强沟通协调,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工作预案,避免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如发生较大规模到省、市、区集体上访的,责任单位接到通知后,必须由涉事分管领导或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带队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配合做好接访和劝返处置工作,群众未离开前分管领导不得擅自离场。涉事分管领导或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因公不能前往参与相关工作的,由主要领导实行职位代理。

第八条  在协调解决信访问题特别是重大疑难信访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包案领导,牵头负责调查案情、分析症结、制定方案,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努力避免问题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章  信访工作约谈

第九条  信访工作约谈是指区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信访联席会议,办公室简称“区信访联席办”) ,对全区各级各部门在信访工作中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进行的问责谈话,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一)未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前置程序和刚性门槛,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领导干部不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包案领导未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作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四)信访涉事责任单位未按下级请求应约下访解决问题,造成较大规模聚集上访或严重后果的;

(五)拒不办理上级机关或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谎报虚假办理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辖区或职责范围内发生较大规模越级集体上访后,未按第七条规定时间到场处置的;

(八)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一次性进京集访逾5人,到省、市集访逾20人,或因同一事由一年内进京重复集访逾5人或2次,到省、市重复集访逾20人或3次的;

(十)上级交办的进京非正常上访未能有效化解稳控,再次进京重复非正常上访并被中央或省、市通报的;连续3个月有群众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十一)区信访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情形。

第十条  约谈参与主体

(一)约谈组织人:区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或其委托的其他领导;

(二)被约谈人:具有上述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相关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

(三)约谈参与人:信访、纪委(监察)、组织、督查部门相关负责人员;

(四)约谈组织人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五)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约谈内容

(一)向被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事由;

(二)约谈对象对出现或存在问题及其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和陈述;

(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问;

(四)约谈组织人针对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约谈工作程序

(一)约谈提出。需启动约谈时,由区信访联席办提出约谈建议,报区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后启动约谈。

(二)约谈通知。区信访联席办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约谈人所在单位,告知其约谈有关事项。

(三)组织约谈。被约谈人接到约谈通知后,对约谈事项要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书面情况说明。

(四)情况反馈。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区信访联席办。

(五)核实反馈。区信访联席办就反馈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约谈组织人及约谈参加单位。

第十三条  约谈处理类型

(一)诫勉;

(二)限期整改;

(三)视情扣减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得分;

(四)依据信访工作定期向组织部门通报制度,将约谈情况通报组织部门,作为干部考察的重要依据;

(五)取消被约谈单位及负有领导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六)责令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七)通报批评;

(八)提交纪检、组织部门作出处理。

以上处理类型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五章  责任倒查和追究

第十四条  责任倒查是指区信访联席会议对因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进行调查,并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依法依规处理的专项工作。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一)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致使该信访问题继续存在,甚至矛盾激化的;

(二)一次性进京非正常上访2人以上或进京重复非正常集体上访5人以上的;

(三)长期在京滞留、倒流、反复进京非正常上访每人每月累计3人次以上的;

(四)一次性进京集访逾10人,到省、市集访逾30人,或因同一事由一年内进京重复集访逾10人,到省、市重复集访逾30人的;

(五)因信访问题处理不到位,引发信访人发生自杀、自焚等极端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发生在全国、全省、全市、全区造成恶劣影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七)区委、区政府责令开展责任倒查的;

(八)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倒查内容

开展责任倒查主要是查事实、查原因、查责任,并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查事前预防是否到位、排查是否及时、责任是否明确;

(二)事中领导是否重视、反应是否迅速、处置是否得当;

(三)事后跟踪是否及时、事态有无反复;

(四)事后整改是否认真彻底、效果是否明显。

第十六条  责任倒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需启动责任倒查时,由区信访联席办提出,向区信访联席会议提交《信访工作责任倒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 经区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成立由区信访联席办牵头,纪检、组织、政法、信访、维稳、人事、目标管理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同时向被倒查的部门下发《信访工作责任倒查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启动责任倒查。

(二)调查组应当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区信访联席会议提交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区信访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三)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倒查工作开展情况;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全体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名。

(四)被倒查对象对调查组的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信访联席会议提出。区信访联席会议认为被倒查对象反映意见合理的,可责成调查组复查或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向区信访联席会议提交复查报告。

(五)区信访联席会议收到调查报告(或复查报告)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区信访联席会议依据调查情况,并按照中纪发〔2008〕23号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第16号令及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责任追究的具体意见和建议,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相关部门执行。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方式包括告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行政处理等。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并在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基础上,实行单位、个人双罚制。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获知责任追究的事实和依据,有权依法依纪进行陈述、申辩,提出申诉或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区信访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关闭

为民   务实   清廉

中科汇联承办,easysite内容管理系统,portal门户,舆情监测,搜索引擎,政府门户,信息公开,电子政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