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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区“蓉欧+”战略特需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来源:区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3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蓉欧+”战略实施,解决我区在加快“‘蓉欧+’战略示范区、成德绵综合创新改革先行区、四川内陆自贸区核心极”建设中面临的“人才短板”问题,吸引集聚更多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的急需紧缺人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成都市特需人才引进办法(试行)》(成委厅〔2016128号)精神,结合青白江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需人才,是指由相关部门聘用,服务我区“蓉欧+”战略实施、“两区一极”建设和“国际铁路港、智慧产业城”发展的急需紧缺人才或顾问咨询人才(团队)。

  特需人才经特定程序聘用,不具有行政职务、不占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按照聘用合同和市场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党管人才、服务中心工作、产业急需、从严引进和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特需人才类别。根据岗位性质和服务形式的不同,分专业岗位类、重大项目类和顾问咨询类三种。

  A类 专业岗位类:是指聘用到特定专业岗位工作,从事专业性或技术性较强工作任务的急需紧缺人才。

  B类 重大项目类:是指以完成重大项目为目标,负责重大项目管理和推进的急需紧缺人才。

  C类 顾问咨询类:是指因重大中心工作特定需要,以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目的,协议引进的提供高端智力咨询(服务)的急需紧缺人才或团队。

  第五条  组织领导。特需人才引进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牵头抓总,履行组织指导、督促落实职责,用人单位具体负责人才选拔、使用、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特需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德才兼备,无犯罪等相关不良记录;

  (四)符合用人单位相关岗位、项目规定的资格条件,及当年用人计划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第七条  特定条件。在“基本条件”以外,不同类别的特需人才要符合以下条件。

  A类:具有所在行业所需相关资质,有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熟悉国内外行业政策、业内动态,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水平。具有5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从业经历,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B类:具有所在行业所需相关资质,有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精通项目运作、管理,对项目实施起关键性作用,熟悉国内外行业政策、业内动态,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水平。具有8年以上相关行业、领域从业经历,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

  C类:需精通国内外行业、产业政策和业内动态,专业造诣高,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国际或国内影响力、知名度;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所属领域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项目、产业从业实践经验的优先考虑。协议合作的科研院所、高校团队,需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其团队在所属领域具有一定的国际或国内影响力和知名度,达国内一流水平。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八条  A类、B类特需人才选拔程序。

  1. 申报用人计划。用人单位拟定用人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招聘人数、选拔方式、资格条件、岗位职责和薪酬待遇。用人计划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

  2. 审核用人计划。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审核用人计划后,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3. 发布。用人单位根据用人计划,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引进特需人才公告。专业适用面较窄、人选来源较少且难以形成竞争,或者其他性质特殊的岗位,可面向特定范围或特定对象发布。

  4. 初审。用人单位对报名对象进行初审,应邀请第三方机构或行业专家参与初审。

  5. 提出初步人选。用人单位综合考虑初审情况,经党(工)委(党组)研究提出拟引进初步人选名单。

  6. 审定。用人单位将拟引进初步人选名单提交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研究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引进人选。

  7. 公示。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8. 聘用。经公示不影响拟引进人选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组织体检。体检合格的,签订特需人才聘用劳动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为A3年—5B类根据项目推进需要确定合同期限;特需人才试用期按《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备案。

  第九条  C类特需人才引进程序。用人单位将拟协议引进的C类特需人才计划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采用礼聘方式引进。

  第四章  薪酬保障

  第十条  薪酬标准。引进特需人才实行协议年薪制,根据聘用岗位类别、岗位重要程度或服务内容、项目情况确定年薪。A类特需人才年薪一般在15万元至30万元之间,特别优秀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B类特需人才年薪,根据项目实际和市场工资标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C类特需人才每年聘用(咨询)费用一般在10万元至15万元之间,特需人才团队咨询、合作等综合费用一般在30万元至80万元之间。

  薪酬标准含个人所得税、“五险一金”等,每3年综合考虑物价水平等因素,参考同行业的市场薪酬标准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管理。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合同服务期激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比重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分配、自行确定。薪酬管理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备案。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目标管理。用人单位应建立特需人才管理制度,与特需人才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业绩目标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特需人才因个人能力等原因无法完成责任书约定工作目标的,应按绩效考核规定扣除相应绩效工资或依法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原则,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制定特需人才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对特需人才严格按照合同(合作协议)约定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和合同服务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薪酬和续聘、解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优进劣退。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解除,用人单位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备案。用人单位根据德才表现和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续聘、合同期内解聘等情况需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合同期内,若特需人才出现违法违纪或因个人失误给国家、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形,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用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予以解聘。

  第十五条  经费保障。设立青白江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人单位根据特需人才引进情况向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申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审核后,向区财政局据实申请并拨付用人单位具体管理、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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