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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白江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青委办发〔2011〕133号)

来源:区委组织部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6日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战略部署和《青白江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青白江区集聚高层次人才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青白江区、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青白江区的工业主导产业等重点产业及经认定符合青白江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或以上产业领域用人单位引进、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取得海外硕士学位或 国内 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201011日后引进青白江区,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工作合同,为青白江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教授、研究员、首席科学家或相当职务的专家学者;掌握关键技术或急需紧缺的可适当放宽为担任副教授或相当职务。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金融机构、国际组织中担任中高级职务,熟悉相关产业发展和国际规则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承担过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相关的重要任务,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人才。

4、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或自主创新产品具有国际水平的企业领军人才。

(二)高层次创业人才。一般应取得海外学位或国内硕士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201011日后引进青白江区,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工作合同,为青白江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且技术成果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并在青白江区行政区域内进行成果转化,引领青白江区产业发展,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2、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管职位3年以上或国内知名企业担任高管职位3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的经营管理人才。

3、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45%以上。

4、作为主要创办人,股权不低于30%,为青白江区急需的创业人才。

(三)研发水平或拥有核心技术的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人才,可适当放宽学历和年龄限制。

第四条  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省“百人计划”入选者、成都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可直接纳入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范围。

第二章  资助和补贴政策

第五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青白江区自购住房,在三年内分三次按资助额的2:3:5比例给予其安家资助,期间离开青白江区工作岗位的,从离开当年停止补贴。资助额分别为:

(一)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50万元;

(二)省“百人计划”入选者:40万元;

(三)成都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30万元;

(四)本办法第三条所指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20万元。

夫妻双方同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除一方按上述资助标准享受安家资助外,另一方的安家资助额按上述资助标准的50%发放;人才条件符合数类资助标准者,按最高的一类标准享受安家资助。

第六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到青白江区工作后首次购买的8座及以下国产家用车(限1辆),由区财政按实际车价的8.5%给予补贴。

第七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技经费、技改贴息费等方式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第八条  鼓励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对由其发起并设立于青白江区内,并对青白江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国家及省级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在获得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10-50万元的资金支持。资助额分别为:

(一)国家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50万元;

(二)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25万元;

(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5万元;

(四)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研发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10万元。

第三章  保障及服务

第九条  家属就业及子女就学。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青白江工作期间: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或随迁;有工作单位的配偶,由区人社局以及用人单位协助安排、调动工作;暂时没有就业的配偶由区人社局在同等条件下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就业;其子女可优先在我区选择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

第十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直系亲属的户口可按成都市户籍政策落户在青白江城区。

第十一条  在现职且业绩突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特约医疗待遇,定期统一安排免费体检。

第十二条  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信息库,加强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联系,形成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帮助解决其工作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成立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以及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第十四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区委组织部牵头,区科技局、区人社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提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建议人选。建议人选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确定为本年度资助和补贴对象。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由区财政局拨付相关资助和补贴资金。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个人或用人单位弄虚作假冒领资助和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在享受资助和补贴政策的同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因严重违法违纪,给国家、社会、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或其他恶劣影响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权取消并追回给予的资助和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青白江辖区内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配套制定相关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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