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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涉及海关事项解读

来源: 发布者:自贸区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1日 浏览次数:

(一)贸易更加便利

        创新税收担保模式,推行涉税担保信息化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涉税担保业务积极适用总担保制度。(85)

        全力配合省口岸与物流办推动口岸监管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

        进一步优化提升24小时预约通关模式,建立进出口货物口岸放行时间评价体系。健全与跨境电子商务、进口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外贸综合服务发展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进一步优化提升24小时预约通关模式,健全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机制。

        积极推进无纸化申报、无纸化放行,通关作业无纸化率达到90%以上。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优化查验机制,依托科技手段,提高查验效能,增加无干预人工通关比例,降低企业成本;深化关检“三个一”合作,提高“一次查验”比例。

        深化和进一步拓展保税货物流转业务,进一步优化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保税流转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运输工具承运保税货物,进一步实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卡口数据互联互通。

        全力配合牵头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海关、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探索实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合作,以及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关机构在运输安全、环境保护、通关查验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2017年逐步实施对欧盟、香港、新加坡进出口报关单前缀"AEO"的企业予以通关便利。2017年对符合条件的货物试点“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

        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二)功能更加齐全

        在监管、执法等方面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机制,查验“双随机”的比例达到90%以上,常规稽查随机选取,选取率符合要求。

        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结构设备,涉及跨关区,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按物流实际需要,通过委托实际使用地主管海关实行异地委托监管开展相关业务。

        根据牵头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推动保税售后维修业务升级。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航空发动机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境外维修业务,同时对取得主管部门批文的企业,试点相关境内维修业务。

        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支持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艺术品生产、物流、仓储、展示和交易等保税业务,支持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艺术品物流、仓储、展示和交易等保税业务,支持在其他保税监管场所开展艺术品物流、仓储等保税业务。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监管场所的文化产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通过在特殊监管区域外或特殊监管区域四至范围内、围网外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对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自动备案、自核单耗和自主核报。

        试行企业“主动披露”制度,对企业主动报告海关未发现的违规事项,可依法视情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积极向海关总署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指导意见,支持区外法人企业依法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牵头部门工作推进情况,积极推进实施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创新企业研发进口设备及材料监管模式,对研发过程中使用的样品、试剂等消耗性料件据实核销,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三)通道更加开放

        全力配合省政府口岸与物流办向国口办争取成都国际铁路港建设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将成都国际铁路港打造成为向西开放的重要枢纽节点。全力配合支持川南临港片区设立国家开放水运口岸,在泸州港实现对外开放后,海关将积极支持开展内外贸同船运输。全力配合支持国际航班代码共享,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新开、加密、优化国际(地区)国内航线。

        根据牵头部门统一部署,探索通过中欧班列(成都)运输邮(快)件跨境商品,进一步拓宽物流渠道。

        根据牵头部门工作推进情况,加大对口岸和场站监管设施配置力度,积极配合争取成为口岸作业标准化建设试点地区。

        积极配合省相关部门完成电子口岸建设及长江口岸现代航运服务系统建设,积极参与“单一窗口”及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建设,在完成上述建设的基础上,积极优化多式联运海关监管模式,积极优化多式联运海关监管模式实现海关数据与“单一窗口”的数据对接。

        深化落实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强同深圳、珠海等地海关的沟通协作,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支持供港澳蔬菜出口直放。同时依托长江经济带口岸合作联席会议,加强同长江经济带沿线海关的协作机制,配合牵头部门探索自贸试验区与其他沿长江经济带自贸试验区协同开放机制,实现成果共享、监管互认、业务互通,促进与长江主要港口的协同开放合作。

附:自报自缴具体条件:1、申报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0、81、82章商品;2、在长江经济带海关(包括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武汉、长沙、重庆、成都、贵阳、昆明)关区海运口岸进口,且向成都海关以无纸化方式申报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85、90章商品。(涉及公式定价、特案以及尚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或者原产地申明的,不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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